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后果、根源与超越
| 最后更新 | 2026-09-19 |
|---|---|
| 来源 | bxj7.czt114.com |
| 分类标签 | 头条采集 |
吴文新 李晨旭|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后果、根源与超越——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竞争理论

【内容摘要】资本竞争的内在逻辑驱动企业不断追求超额利润,并呈现出从技术革新向非生产性耗散转化的异化趋向。当前数字平台企业的竞争形态正经历从生产性技术创新向存量内耗博弈的内卷化演变。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本质,是财富存量博弈下的非生产性耗散,其根源于资本逐利本性、平台垄断与算法求效的深度共谋。当平台的竞争逻辑从创造社会增量的“技术红利”彻底转向瓜分存量的“垄断地租”时,这种掠夺式竞争不仅加剧了社会总资本的无效内耗、侵蚀了实体经济部门的利润,更引发了创新抑制、分配失衡与宏观风险累积等社会后果。要超越内卷陷阱、发挥数字平台对国民经济的正向服务作用,应通过制度规制压缩非生产性竞争空间,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平台资本转向生产性创新,并以公共性治理重塑平台生态,使数字平台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福祉。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平台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与方式渗透着社会生活,并日益成为重塑社会生产过程的新兴主体力量。一方面它打通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中的堵点,极大地提高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有些平台又被资本逻辑裹挟而野蛮生长,进而陷于“低价漩涡”,形成消费和产业升级停滞的恶性循环,这就是“内卷式竞争”。例如,近年来平台高额补贴“以烧钱换市场”的外卖大战等,电商平台通过多样化低价策略和频繁的促销活动吸引更多用户,在争夺有限资源过程中陷入低效增长困境,引发了多重负面效应。自202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并部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以便从顶层设计到地方监管形成合力,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过往学者们研究了数字平台的竞争行为及其引发的社会经济影响。欧阳日辉等(2025)将平台竞争的核心逻辑归结为通过“规则设计—算法执行—流量锁定”形成低价竞争闭环,进一步分析了数字平台这种低价竞争对微观经济主体与宏观经济运行的破坏性影响。蔡万焕等(2024)发现平台通过“算法剥削”将竞争压力转嫁给劳动者,将劳动者锁定在系统规则之中,导致超时劳动与收入不稳等“算法剥削”问题。此外,孟山月等(2025)发现这种竞争模式极易陷入“低价—降低质量—更低价”的“囚徒困境”,并沿产业链向上游传导,最终损害整个生态的健康。同时也有学者开始将视角拓展至宏观层面,关注平台竞争的地缘政治影响,如刘洁等(2025)揭示了大型平台如何演变为地缘政治博弈中的新行为体,并引发了关于“数字霸权”的讨论。总的来看,现有对数字平台竞争的解释比较强调竞争行为表征及其引发的治理困境,侧重分析数字平台竞争失序的外在表征与后果影响,而进一步对“内卷”何以成为数字平台竞争的普遍形态及其根本动因的理论分析尚不多见。实际上,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行为可以被看作是竞争的强制法则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极端表现,因此可以将数字平台企业竞争规制问题纳入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框架来考察。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可使我们深度挖掘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的本质与根源,从而对其规制路径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以期对完善平台经济的治理体系有所助益。
二、现象观察: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的表现与后果
数字平台在技术层面实现了对物理空间与信息壁垒的有效超越,其汇集了市场的内在信息功能、交易撮合功能乃至信用保证功能,日益演化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操作系统”。随着平台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和应用场景不断延伸,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呈现出新的复杂形态。一方面,平台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服务创新、交易便利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另一方面,围绕价格补贴、流量入口、数据资源等展开的高强度竞争,也逐渐暴露出低效内耗、秩序失衡和风险外溢等问题。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现实形态,有必要首先从经验层面对其主要表现及经济社会后果加以梳理,从而为后续的本质分析奠定基础。
(一)平台竞争的形态演变:从生产性技术创新转向存量内耗博弈
对于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现实考察,这里不考虑处于初创期且以底层技术突破为导向的数字平台,单就那些已经步入成熟阶段且完成市场扩张的商业化平台而论,这些平台企业虽然在发展初期并不直接具备实体生产属性,却能够凭借数字技术构建的聚合通道,有效降低供需匹配的摩擦成本,促进闲置资源优化配置与国民经济微观循环的加速,切实拓展了数字经济的新兴增量空间。此外,数字平台企业依托数据网络优势,从流通层面作用于社会大生产,例如促进实现消费场景的数字化、供需匹配的敏捷化,有效扩大了全社会的有效需求与价值实现规模。以中国电商平台为例,2025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6.73万亿元,网上零售额突破15.97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3.09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26.1%。综合来看,数字平台的运作实现了对传统商业流通体系的“创造性破坏”,重塑了大量实体商业的中介环节,催生出基于数字网络的新型流通组织,同时也为这些平台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市场红利。
然而,从社会总体层面来看,随着平台企业面临的数字空间扩张边界逐渐触顶,其竞争行为便从增量竞争转入存量竞争阶段。此时,竞争就从技术革新的生产性手段开始转向。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下,当高增长预期难以维系时,平台企业就不再主要依靠底层技术创新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而是作为寡头化的市场力量,在既定规模内展开排他性倾轧。这一阶段的竞争投入不再能够创造财富增量,而是演变为对既有用户注意力与市场份额的存量瓜分,呈现出非生产性内耗急剧攀升的“内卷化”特征。具体而言,在数字平台发展初期,持续涌入的新增用户为平台企业提供了充足的扩张空间;而当行业发展至成熟阶段,市场边界趋于固化、用户规模接近上限,增量红利彻底消退,行业整体便转入存量竞争,平台想要继续发展就要不断与竞争对手争夺用户(曲创等,2021)。此时,市场明显呈现出内卷化的非生产性内耗,存在着由创新不足所导致的内向坍缩(张鸿飞,2022)。
在此趋势下,平台企业的内卷式竞争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围绕同质化服务的价格与补贴战。平台企业往往利用资本优势,通过“烧钱”补贴进行低于成本价的倾销战,意图耗死竞争对手以独占市场份额,这本质上是同类资本的恶意贬损与相互摧毁。以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历程为例,其初期虽填补了短途出行市场的生产性空白,但在后续竞争中演变为单纯的资本实力比拼。为了压制对手,各平台不计价值补偿地进行大规模投放,还通过“免费骑行”“高额返现”等手段进行存量消耗,导致一线城市单车供给严重过剩。
二是数据与流量的激烈争夺或瓜分。在流量红利见顶后,平台通过设置“围墙花园”、强制“二选一”或高频次的营销轰炸,将竞争焦点从做大蛋糕转向对既定用户注意力与数据资源的极端圈地。
三是模仿性“微创新”的盛行。平台企业放弃了高风险、长周期的底层硬科技研发,转而在产品界面、营销噱头等表层进行低水平的相互抄袭与防守性迭代,这种未改变资本有机构成的伪创新,实质是无效的资源浪费。
四是劳动者工作强度的极限施压与零工化。平台为了在存量竞争中压降成本,利用算法黑箱对网约工、外卖员等灵活就业群体进行严密监控,不断压低计件单价并延长绝对劳动时间,通过强化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来弥补竞争带来的利润率下降。
这四个方面效应叠加,平台企业的内卷式竞争就日益趋向于最终状态,即在残酷的存量内耗之下,平台资本不但无法维持早期的超额利润,反而与其他陷入恶性竞争的资本一样,在相互倾轧中不断逼近甚至低于社会一般利润率的底线,所有资本主体几乎无利可图,投资积极性丧失,经济发展失去活力。
(二)平台内卷式竞争的经济社会后果:创新抑制、分配失衡与风险累积
平台企业由于自身的数据垄断优势和资本积累优势,甚至具有准公共性基础设施级别的社会资源调配能力,能够推动庞大的资本与技术要素脱离实体生产环节,实现整体社会资源配置路径向非生产性领域的强制性转移。在市场趋于饱和时,平台企业为维持超额利润,积极调整竞争战略,转为通过算法壁垒与排他性协议来挤压上下游利润,从而能够塑造一种高度内耗的价值汲取链。当下正进入由数字平台垄断竞争主导的宏观资源错配阶段,这种竞争的异化形态,不仅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无效浪费,还出现了沿着产业链与经济循环体系向外传导的迹象,对宏观经济运行、产业创新生态、收入分配格局与社会稳定产生系统性负面冲击。
首先,平台内卷式竞争造成创新抑制,即对全社会生产性创新动力的系统性消解,以及社会创新资源的结构性错配。例如平台企业基于终端流量争夺而开展的无底线价格战与资本补贴,改变了社会资本原本投向实体研发与产能升级的生产性循环链条,形成了“金融资本—算法控制—流量垄断—超额抽成”组成的封闭型非生产性循环。这个内卷化封闭循环主要裹挟了四种宏观经济要素,即逐利性金融资本、应用型研发资源、依附性实体化商户以及数字化劳动力。金融资本为了追求短期的流量变现,放弃长周期的实体生产投资,导致社会总资本过度沉淀于流通领域,出现脱实向虚与资本空转等现象。应用型研发资源被全面引向如何精准计算消费行为和强化劳动规训的算法设计,严重偏离了旨在提升社会生产力的根本性创新。依附性实体商户被迫卷入平台主导的过度竞争漩涡,导致其生产经营的平均利润空间被高昂的渠道流通费用所侵吞。数字化劳动力则直接化作平台维持低成本扩张的弹性要素,承担了存量博弈中全部的绝对剩余价值剥削压力。平台企业成为这种非生产性循环以及社会总剩余价值分配的主导者,以其相对垄断的数字霸权地位甚至可以扮演一个“价值截留者”的角色,能够改变现有宏观经济循环中技术与资本的流向,甚至促使全社会的创新资源从开拓性生产领域退化并固化于纯粹的流通耗散过程。
其次,平台内卷式竞争加剧了数字经济收益的分配失衡。数字平台企业通过重塑资源配置格局,将带有排他性的垄断规则嵌入交易、流通和劳动组织过程中,使数字经济收益更多向平台资本集中,而竞争成本则不断向实体商户和平台劳动者转嫁,由此打破了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平衡。从实体商户层面看,平台内卷式竞争使大量缺乏议价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被迫卷入平台规则主导的低效竞争。在流量霸权和规则控制下,众多商户并未主要围绕技术研发、品质提升和产品创新展开竞争,而是被迫投入更多资源参与营销消耗、价格让利和流量购买。其结果是,实体产业的剩余价值被高昂的平台流通费用持续侵蚀,资本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初次分配公平受到破坏,产业创新生态也随之弱化。例如刘诚等(2025)研究发现,外卖平台通过算法剥夺商户定价权,迫使其陷入低价倾销与营销耗散的“囚徒困境”,这直接导致实体产业被卷入“高投入、低回报、低效率、高消耗”的恶性循环,严重破坏了数字经济下的初次分配公平与产业创新生态。并且,平台企业在内卷生存中极限压降成本,使得以算法规训为核心的“去劳动关系化”用工模式变得越来越普遍化,诸如“‘非雇佣制’‘众包’‘共享’‘零工’‘劳资合作’等”“‘去劳动关系化’的具体形式”,使得大量原有的产业工人、知识劳动者以及新增就业人口迅速变成高度原子化的依附性“零工”。广大的劳动者之间由于空间分散而丧失了博弈能力,结果是原本受制度保护的规范雇佣关系被高度弹性的隐蔽从属关系所取代,劳动对数字资本的实际隶属程度空前加强,劳动者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与权益保障空间被严重压缩。
最后,与创新抑制和分配失衡相伴随,数字平台经济的风险累积也在不断加剧。深陷内卷式竞争的平台企业,为了突破既有利润空间和维持资本市场预期,往往进一步向金融化与社会敏感领域扩张。一方面,平台企业通过公开募股、股权转让等金融化操作,将用户规模、数据资产及市场份额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的金融资产,由此放大了平台资本估值与现实盈利能力之间的张力。在这一过程中,平台完成了其风险的社会化与收益私有化的制度性套利(蔡万焕,2026)。另一方面,平台内卷式竞争还可能向数据安全、公共舆论和社会治理领域外溢。一些数字平台不惜通过算法推荐、恶意营销等方式,刻意放大社会矛盾、挑动群体对立、传播焦虑情绪,以此博取流量。这种以流量增长为导向的竞争方式,将商业竞争逻辑引入公共舆论场,容易侵蚀社会信任、扰乱公共秩序,并加剧平台治理风险。与此同时,平台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和公共行为数据,一旦在竞争中被过度私有化、封闭化或不当使用,也可能引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垄断和数字安全风险。由此可见,平台内卷式竞争的危害并不局限于企业之间的低效博弈,还可能通过金融化扩张、数据资源控制和公共舆论干预等方式向宏观经济与社会治理领域传导。若缺乏有效约束,平台企业在追逐流量、估值和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最终可能由劳动者、中小经营者、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共同承担,进而累积为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三、理论分析: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的解释力
价格补贴、流量争夺、同质化模仿等现象,表面上属于平台企业之间的经营竞争行为,但若仅从市场策略或监管失序层面加以解释,仍难以揭示其深层逻辑。在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的视域下,竞争并非外在于资本运动的普通市场规则,而是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内在强制,它构成了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行逻辑以及拆解竞争异化形态的重要理论线索。如果说工业资本主义时期,资本竞争更多表现为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竞争在一定阶段内能够推动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升。那么,进入数字平台经济深度嵌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阶段后,流量争夺与存量博弈已然成为平台竞争的重要表现,竞争的异化形态愈发凸显。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以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为基础,有助于把握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本质规定与生成机理。基于此,本研究的理论逻辑主要围绕三个核心维度展开。
首先,从资本的本性明确竞争的本质。竞争是市场经济中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内在强制法则,而非外生的市场运行机制。这是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区别于西方主流竞争理论的根本分界,也是我们理解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的逻辑起点。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目的,在于实现价值的无限增殖。并且,从资本运动的整体过程来看,资本的积累与扩张不仅取决于剩余价值的生产环节,还必然受制于以价值实现为导向的激烈的市场竞争。“积累的第一个条件,是资本家能够卖掉自己的商品,并把由此得到的绝大部分货币再转化为资本。”可见,剩余价值只有经由流通领域的竞争检验才能顺利实现,最终转化为资本积累的源泉,推动下一轮扩大再生产。由此来看,竞争并非由外部市场结构偶然催生的附属现象,而是资本实现价值增殖、完成价值实现并进入下一轮扩大再生产的内在强制机制。同样地,数字平台企业之间围绕补贴、价格、流量等展开竞争,表面上是争夺用户和市场份额,实质上则是争夺价值实现条件和资本积累空间。这一理论转换,是后文进一步分析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本质与根源的逻辑前提。
其次,从资本竞争的规律发现超额利润的暂时性与利润率平均化的必然趋势,这是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生成的核心逻辑。在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体系中,资本竞争的全部运动,都围绕着对超额利润的追逐展开。个别资本在竞争的强制规律作用下,必然需要通过技术变革与经营改进来降低个别价值,旨在获取一种高于常规回报的收益,这种收益就是资本的超额利润。其中,资本在追逐超额利润过程中所施加的各种强制力就构成了竞争的直接动力。但是,马克思同时还指出,超额利润具有鲜明的暂时性,“当新的生产方式被普遍采用,因而比较便宜地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个别价值和它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消失的时候,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也就消失”。这表明超额利润并不是社会总价值的额外增加,而是个别资本凭借技术优势、效率差异或资源占有而暂时取得的相对收益。这种基于排他性技术或独占性资源的超额利润,本质上构成了对其他落后资本的生存挤压,并且通过竞争的强制规律进一步加速扩散,进而带动社会有机构成的普遍提高。在此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种独立于个别资本意志之外的调节性力量,独立承担着平衡职能,具体表现为利润率的平均化趋势。在社会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利润率平均化趋势以“等量资本会提供等量利润”为内在逻辑,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发挥着“重心”调节作用。
最后,从资本竞争双重效应的辩证运动中揭示竞争由生产性效应向非生产性耗散异化的内在机制。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并不抽象地肯定或否定竞争,而是将其置于资本积累和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运动中,辩证考察其历史作用。一方面,竞争的强制规律倒逼资本推进技术革新、优化组织管理、提升劳动生产率,客观上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这是竞争的生产性正向效应。要获取超额剩余价值,就要求不断压缩必要劳动时间,这就“刺激每个资本家通过采用的机器、新的改良的劳动方法、新的结合,使他的总产品的个别价值下降到他的一般价值以下”。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定发展阶段,竞争能够将个别资本追求超额利润的私人动机转化为推动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升的客观力量。“以创新换取生存”由此成为资本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并在资本相互追赶、模仿和超越的过程中不断突破既有生产力边界,形成竞争的生产性效应。当生产领域的增殖空间收窄、技术壁垒被普遍拉平,过剩的资本无法在生产环节找到新的增殖出口,资本竞争便可能偏离扩大社会生产力和创造新增价值的轨道,转而集中于流通领域和分配领域,展开以争夺既有价值份额为核心的零和博弈。这种不创造新价值、仅改变价值分配格局的竞争行为,必然造成社会财富“内向型”的非生产性耗散,形成竞争的异化形态。尤其在垄断资本主义形成时期,这种为了遏制对手而进行的掠夺性竞争在客观上构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内耗,甚至催生出脱离生产基础的虚假繁荣。这一竞争逻辑的异化,为理解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提供了古典形态的理论注脚。立足当代市场,其竞争双重效应的交织关系呈现更为复杂的表现形态。
四、深层透视: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的本质与根源
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并不是偶然出现的市场失序现象,也不能仅仅归因于个别企业经营策略失当或外部监管不足。它更深层地根植于资本追逐超额利润的内在冲动,并在平台垄断、算法控制等数字经济特征的共同作用下,呈现出更加隐蔽而复杂的表现形式。要真正理解数字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就必须进一步揭示其经济本质及深层根源。一方面要揭示其作为财富存量博弈下非生产性耗散的经济本质,另一方面要剖析资本逻辑、平台垄断和算法求效相互交织所形成的深层驱动机制。
(一)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本质:财富存量博弈下的非生产性耗散
如前所述,竞争的本质是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内在强制法则,其迫使个别资本通过技术创新或劳动强化来无止境地追逐超额利润。在传统工业资本主义时期,竞争存在于相对分散的物理空间范围内,受到地理区隔与信息不对称的制约,竞争过程中的技术壁垒、模仿时滞、市场分割以及商业秘密保护都构成了天然的屏障。尽管在传统资本主义的实际竞争过程中也会产生激烈的优胜劣汰,但这些竞争压力往往被地理区隔和信息不对称所缓冲,使得超额利润的消散呈现出周期性延宕。如今,数字平台突破了实体物理空间以及传统行业壁垒的限制,将原本相对分散、间断的市场竞争转化为全域连接、实时反馈和高频互动的数字化竞争,显著压缩了竞争过程的时间尺度,进一步放大了资本竞争强制法则的作用。
这种场域边界的重塑在算法逻辑的驱动下,演变为一套全时域的数字监控体系,从而激活了平台的“竞争加速器”功能,导致一系列内卷化竞争手段大规模涌现。数字平台不仅是一种流通基础设施,还是一套全天候的算法监控体系。在平台化的虚拟竞争空间里,所有个别资本的经营行为被转化为透明的实时数据(尼克·斯尔尼塞克,2018)。在此基础上,数字平台寻求算法控制下的极致效率与流量分发,以算法技术来监控广大竞争对手与用户在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微小价值波动。这种算法监控不仅构成了祖博夫所描述的榨取“行为剩余”的过程(肖莎娜·祖博夫等,2023),更赋予了平台指导策略和流量阻断的绝对权力。由此,数字平台演变为一种新型的竞争加速器,催生出了诸如强制“二选一”、算法价格合谋、流量恶性争夺、低价竞售及过度营销等一系列内卷化竞争手段。例如,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典型案例中,网络货运头部平台货拉拉利用算法不合理压低货运价格、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强制独家车贴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货车司机利益,还导致竞争性平台跟随实施低价策略,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的“内卷式”竞争。这些典型案例呈现的非生产性耗散,已经逐渐成为掣肘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究其本质,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形成,实质上反映了创新驱动型超额利润获取机制的弱化,以及竞争压力传导速度的极端加快。在传统的竞争环境中,各个环节的资本利用专利、位置或渠道控制了特定的剩余价值来源,竞争者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打破这种壁垒,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技术突破,平均利润的规律都难以迅速强制生效。而现在,资本不用跨越漫长的研发周期和物理障碍,通过数字平台便可以监测到竞争对手任何细微的模式创新或价格调整,进而基于算法实施即时性的同质化模仿或排他性策略挤压(欧阳日辉等,2025)。可见,数字平台本身并不能消除资本追逐超额利润的本性,反而作为一种具有高度穿透力的竞争媒介,显著缩短了技术红利的耗散周期,使竞争形态更容易陷入存量博弈的非生产性耗散当中。
进而言之,这一发展进程将诱导其竞争形态向“防御性垄断”异化,进而演变为对存量资源的非生产性内耗。作为新型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平台的广泛应用加剧了竞争形态的内卷化演进,它打破了传统实体产业因受物理时空制约而天然具备的竞争缓冲,构建了一个全域透明、赢家通吃的高频博弈场域,极大地强化了竞争的破坏性影响与风险传导速度。由于数字平台具有高透明度与数据垄断的双重特性(洪志生等,2022),竞争压力在虚拟空间内能够迅速聚合并放大,从而颠覆了传统产业中技术创新驱动长期获利的线性积累逻辑。在这一场域下,技术壁垒的保护期被极度压缩,迫使平台资本将巨额资源从生产性创新转向防御性垄断,即通过排他性封锁与流量消耗来维系市场地位。这种转变使得资本循环陷入了“耗散优先于积累”的死循环。为了避免被淘汰,企业不断进行无效的防御性投入,导致超额利润趋向平均利润的周期被极限缩短。由此,这套由数字平台驱动的极限竞争体系,将整个行业锁定在一种非生产性的对抗消耗之中,使得利润的获取不再依赖于财富创造,而日益异化为对存量资源的非生产性内耗或自我掠夺。
(二)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根源:资本逐利、平台垄断与算法求效的共谋
首先,数字资本的逐利本性是数字平台经济陷入内卷式竞争的最深层原因。数字平台虽然以数据、算法和网络技术为外在形式,但其作为资本组织形态,并没有摆脱资本无限增殖的内在冲动。相反,平台经济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运行特征,进一步强化了平台资本对规模扩张的依赖。对于数字平台而言,前期研发与基础设施投入巨大,而新增用户和新增交易不仅意味着成本的直接摊薄,还提高了平台本身的使用价值。因此,只有不断扩大用户规模、交易规模和数据规模,平台才能持续摊薄前期投入成本,激活网络效应,并将规模优势转化为市场溢价和超额利润。由此,平台资本的逐利冲动并不是一般性的利润追求,而是表现为对用户、流量、数据和市场入口的持续占有冲动。从平台演进的理想逻辑来看,数字平台企业本应通过技术革新与模式优化,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性功能。然而,受制于资本竞争的强制规律,平台企业作为资本增殖主体,其行为模式会随市场的阶段性变化而发生转向。当技术驱动的相对剩余价值扩张触及上限,利润率下降的压力必然迫使资本竞争从生产性竞争异化为非生产性耗散。受制于资本逐利本性双重性的内在矛盾,数字平台在存量竞争期必然出现凭借对“数据要素与流量入口”的垄断性控制,将竞争从生产性创新引向非生产性内耗,具体表现为资本在增长停滞阶段为争夺生存空间而进行的资源过度耗散。
其次,数字平台天然具有的垄断地位和属性是数字平台经济陷入内卷式竞争的直接原因。平台资本和传统产业资本一样,拥有相似的逐利、扩张和积累目的,都具有从“市场份额的垄断”或支配地位中获得生存权的本能。这种垄断地位意味着可以通过控制定价、限制竞争等方式,稳定获取超额利润,从而实现资本的持续增殖。同时,数字平台特有的技术属性又进一步激励了其非生产性竞争行为。数字平台前期研发与获客成本极高,但后续服务的边际成本近乎为零,这种特殊的成本结构决定了“规模即生存”,唯有夺取绝对市场份额才能实现盈亏平衡(杰奥夫雷G.帕克等,2017)。这一生存铁律迫使平台企业在争取市场份额的过程中更易采取极端策略,通过高额补贴与价格战等形式加速市场出清,试图在短时间内击垮竞争对手以确立垄断地位。可见,平台垄断之所以会加剧内卷式竞争,是因为它把正常的市场竞争转化为围绕支配地位的生存竞争。一方面,头部平台为了维持垄断地位,会通过排他性协议、流量倾斜、规则封锁和价格补贴等方式巩固既有优势,阻止竞争者进入或扩张;另一方面,其他平台为了突破头部平台的市场锁定,也往往被迫采取更激进的低价补贴、流量投放和营销消耗策略。由此,平台竞争不再主要表现为技术路线、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是演变为围绕市场入口、用户规模和平台生态控制权展开的防御性对抗,使整个行业在“垄断维持”与“低价突围”的双重压力下陷入持续内耗。
再次,算法求效构成平台内卷式竞争被加速和放大的技术机制。所谓算法求效,是指平台企业以效率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将数据采集、行为预测、流量分配、动态定价和劳动调度等环节纳入算法系统之中。就其技术功能而言,算法能够提高供需匹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改善平台服务的精准性;但在资本逻辑支配下,算法效率并不必然服务于社会总体效率提升,而更容易被转化为平台资本追逐超额利润和强化市场控制的工具。平台通过算法对用户偏好、商户经营、劳动者绩效和竞争对手策略进行持续监测,能够更加精准地捕捉市场变化,并以更快速度调整价格、流量和规则。算法求效对平台内卷式竞争的推动作用,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算法提高了竞争行为的实时性和可复制性。竞争者的价格调整、营销策略、用户反馈和订单变化都可以被迅速数据化,进而被其他平台识别、模仿和反制。这使得创新优势和经营差异更容易被快速抹平,平台企业不得不持续加码补贴、投流和促销,以维持暂时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算法能够通过构建技术壁垒,实现对数据要素和流量入口的精准掌控,将平台的网络效应私有化。由于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呈指数级增长,使得平台上能够形成强大的锁定效应(杰奥夫雷G.帕克等,2017)。而在资本逻辑驱动下,平台企业倾向于将这种网络效应私有化,通过追求最高效率的算法策略与技术壁垒,将数据要素转化为限制对方进入的护城河,从而制造出排他性的垄断格局。算法的效率越高,其独占性与排他性就越强,而平台之间的竞争就越集中于流量争夺与壁垒构建,而非生产性技术创新。更为关键的是,算法的自动化决策特性,还会进一步放大内卷的强度,推动平台陷入“补贴竞赛”“流量劫持”的恶性循环。
五、超越内卷:数字平台竞争模式的路径重塑
中国依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与数字基础设施的后发红利,实现了平台经济规模的跨越式增长。而针对平台资本无序扩张的制度约束与引导机制仍在完善,底层技术创新与数字生态治理尚未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为平台经济发展与治理指明了方向。这表明,平台经济治理的目标并非要压制数字经济活力,而是要在规范资本行为、重塑竞争秩序和强化公共价值导向的基础上,引导平台企业摆脱存量市场中的非生产性内耗,将更多资本、技术和数据资源投向生产性创新领域,构建起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福祉的新型平台生态。
(一)规范与约束:构建遏制非生产性内耗的竞争制度框架
超越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首先需要通过制度规制压缩非生产性竞争的获利空间,防止平台企业将低价倾销、流量封锁、数据垄断和算法操控等手段异化为获取竞争优势的主要方式。
其一,应当完善适应数字平台经济特征的竞争规制体系。传统反垄断监管主要围绕市场份额、价格水平和市场集中度展开,而数字平台垄断往往并不单纯表现为价格垄断,而是表现为数据控制、算法壁垒、流量分配、生态封闭和规则制定权的综合性垄断。部分平台即使在短期内以低价补贴的形式让利消费者,也可能在长期中通过排斥竞争者、锁定商户、积累数据和强化用户依赖形成更稳固的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对平台竞争行为的判断,应当将数据孤岛、算法歧视、掠夺性补贴、强制独家合作、平台自我优待和不合理限制多平台经营等行为纳入重点规制范围。
其二,平台内卷式竞争具有高频化、隐蔽化和快速扩散的特征,这就要求监管方式从单一事后处罚转向全过程治理。平台补贴战、低价倾销和流量倾斜一旦形成,往往会迅速传导至商户定价、劳动报酬、供应链利润和行业生态,导致竞争压力不断向中小经营者和劳动者转嫁。对此,应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对平台价格异常波动、补贴强度、抽佣比例、搜索排序、流量分配、排他性协议和算法定价等关键环节进行动态监测。尤其对于具有民生属性、基础设施属性和强网络效应的头部平台,应根据平台规模、社会影响、数据掌握程度和行业关联度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提高对平台竞争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处置效率。
其三,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平台内部合规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格局。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监管主体难以覆盖全部竞争行为,尤其是算法规则、流量分配和商户评价等机制往往嵌入平台日常经营过程之中,具有较强的技术隐蔽性。因此,应推动平台企业建立竞争合规机制和内卷风险自查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反低价倾销、反恶性补贴、反强制排他和反虚假流量竞争的自律规则。同时,应完善商户、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投诉、申诉与救济渠道,使处于平台生态弱势位置的主体能够参与到竞争秩序的监督之中。只有通过制度化约束降低非生产性竞争收益,平台企业才会被迫摆脱对流量垄断和存量倾轧的依赖,重新回到以效率、质量和创新为核心的竞争轨道。
(二)激励与转型:推动平台企业转向生产性创新
治理数字平台内卷,既要通过制度约束压缩非生产性竞争空间,还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激励和经济疏导,引导其摆脱短期流量变现和消费端存量争夺的路径依赖,转向长期技术创新、实体经济赋能和产业结构升级,在生产性创新中重建平台竞争动力。
其一,通过产业政策和创新激励,引导数字平台企业向底层数字技术和硬科技领域延伸。部分平台企业在成熟阶段往往倾向于围绕营销方式、用户留存、推荐机制等形式进行低水平迭代,这类“微创新”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提高交易转化率,却难以形成推动社会生产率跃升的实质性力量。与此相比,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智能供应链、芯片研发和基础软件等领域,具有更强的生产性、长期性和社会外溢效应。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研发补贴、政府采购、重大科技专项和创新联合体建设等方式,引导平台企业将资本、数据和技术能力投向这些关键领域,使平台资本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产业升级中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削弱其在低端生活服务和终端流量领域进行内卷式竞争的冲动。
其二,推动平台企业从流量型平台转向产业赋能型平台。平台经济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交易规模,更在于通过数据分析、信用评价、物流协同、供应链管理和数字工具供给,提升实体经济运行效率。因此,要改变内卷式竞争模式就必须引导平台从单纯的市场入口控制者转变为产业协同组织者。平台应更多面向制造业、农业、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库存管理以及提高供需匹配效率。只有当平台收益更多来自产业效率提升和实体价值创造,而不是来自流量截留和渠道租金时,平台竞争才可能真正转向生产性竞争。
其三,应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使数据从平台垄断的竞争筹码转化为生产性创新的基础资源。平台积累的海量数据是全社会劳动者与微观主体共同交互沉淀的成果,不能被平台资本单方面异化为阻碍竞争的数据围墙。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因此,必须加快培育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督促平台建立数据资产的合规流转与收益分配机制,将带有公共属性的基础数据向社会创新主体和中小微企业有序开放,推动平台从“数据围墙”向“数据开放”转型,为平台产业升级奠定基础。其四,应建立有利于长期创新的评价体系和收益保障机制。长期以来,平台企业和资本市场高度重视用户规模、交易总额、日活数量和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这些指标虽然能够反映平台商业扩张能力,却难以衡量其对实体经济、技术进步和社会福祉的真实贡献。如果平台企业的估值逻辑和绩效评价始终围绕流量增长展开,企业就会倾向于把资源投入能够迅速制造用户增长和市场热度的领域,从而加剧补贴战、营销战和流量战。因此,应将研发投入强度、核心技术突破、实体产业带动、数据安全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等纳入平台发展评价体系。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收益分配和成果转化机制,使平台企业能够在生产性创新中获得长期稳定收益,从根本上改变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激励结构。
(三)共治与共享:塑造服务实体发展与公共福祉的平台生态
数字平台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已逐渐呈现出准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在数字平台化趋势下,平台企业凭借独占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能够持续集中市场权力与资源配置权限,致使公共空间被私营资本垄断,进而引发“数字公域危机”,对社会整体福祉与公平秩序造成深层负面影响(程恩富等,2025)。因此,平台竞争秩序不能仅由资本逻辑主导,而应被纳入公共性治理框架之中,引导平台发展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与社会公共福祉。
其一,应在基础设施型平台中探索更具公共性的治理结构。平台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决定了资本集中具有一定客观趋势,因此,问题不在于简单否定平台规模化发展,而在于如何防止规模优势异化为私人资本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研究表明,公共资本或国有资本代表社会整体利益来参与带有基础设施属性的重点平台治理,可以有效对冲私人资本短视的内卷倾轧冲动,这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王彬彬等,2018)。由此,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公共数据、数字基础设施、金融安全和国家战略安全的超大型平台,可以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国有资本战略性参与、特殊管理股(金股)、公共利益董事、重大事项审查等治理安排,以增强平台治理中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制。
其二,应加强算法治理,防止算法求效异化为资本控制工具。在资本逻辑支配下,算法并不是中立工具,而是平台资本组织市场关系和劳动过程的重要权力形式。因而,应建立算法备案、算法审计、算法解释和算法问责机制。对于影响交易机会、劳动报酬、消费者选择和公共信息传播的核心算法,应要求平台提供必要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保障商户、劳动者和消费者对自动化决策结果的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使算法效率服从于公平、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三,应健全平台劳动者与中小商户权益保护机制。对于平台劳动者,要求平台企业构建“人本主义”的就业生态,改变算法对劳动的过度压榨与绝对控制,将算法逻辑从“效率优先”转向“公平效率兼顾”,切实提高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与职业尊严,将劳动力的再生产与人的全面发展纳入平台运行的核心指标。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应规范平台收费、促销活动、搜索排序、处罚规则和退出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诉与纠纷解决渠道,保障中小经营主体的合理利润空间和自主经营权。
其四,应推动平台企业从资本价值逻辑转向社会价值逻辑。从规范平台生态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家应通过完善法律框架与制度供给,引导平台企业超越单纯的“垄断租金”获取模式,在市场准入、资本扩张控制、收益分配激励以及算法正义等方面设定清晰的价值底线(宋宪萍等,2026)。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不能仅以交易规模、用户数量和资本估值来衡量,更应考察其是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是否改善劳动者处境、是否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是否缩小数字鸿沟、是否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平台企业应利用其技术、数据和组织优势,服务制造业升级、乡村振兴、普惠医疗、数字教育和养老服务等领域,将平台网络效应转化为社会公共效益。与此同时,应强化平台在数据安全、数字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反沉迷治理和公共舆论生态维护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防止平台为追逐流量而制造焦虑、放大对立或侵蚀社会信任。
【参考文献】
1、欧阳日辉,刘璇.数字平台“内卷式”竞争的发生机制、潜在风险与破解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25(3):3-19.
2、蔡万焕,易琳.政治经济学视阈中的数字经济劳资关系探析———以算法下的外卖员内卷为例[J].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4,9(11):103-116+120.
3、孟山月,何则.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内卷式”价格竞争[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5(4):55-59+235.
4、刘洁,刘战伟.平台基础设施、数字主权与新地缘政治———一项基于抖音和TikTok的研究[J].新闻与传播评论,2025,78(2):97-108.
5、曲创,王夕琛.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特征、成因与监管策略[J].改革,2021(05):53-63.
6、张鸿飞.价值主张驱动创新:中国互联网平台内卷化的破解之道[J].编辑之友,2022(01):25-29+56.
7、刘诚,戴小红.外卖平台“内卷式”竞争的理论溯源与突破路径[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5(05):46-51+241.
8、蔡万焕.数字经济下数字资本与金融资本关系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6(01):129-141.
9、洪志生,温雅婷.我国平台算法负外部性的形成与效应传导机制[J].电子政务,2022(11):40-48.
10、王彬彬,李晓燕.互联网平台组织的源起、本质、缺陷与制度重构[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2):65-73.
11、程恩富,侯晓东.超越数字资本逻辑:财富积累机制异化与规范[J].经济问题,2025(08):1-8.
12、宋宪萍,李娇娇.从租金寻获到加速杠杆:数字平台的资本积累机制及其治理路径[J].当代经济科学,2026,48(01):33-45.
13、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M].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
14、肖莎娜·祖博夫,杨清.监控资本主义与集体行动的挑战[J].国外社会科学前沿,2023(05):83-99.
15、杰奥夫雷G.帕克,马歇尔W.范·埃尔斯泰恩,桑基特·保罗·邱达利.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M].志鹏,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
(作者:吴文新、李晨旭,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原文发表于《上海经济研究》2026年第7期,修订发布;图片来自AI创作,侵删)